2016年4月至6月,王元兴在负责新城管委会片区工作组工作期间,将应由个人承担的私家车保险费、维修费等费用在工作经费中予以报销。鉴于其如实向组织说清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2019年1月,王元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返回首页 主办单位: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备案序号:渝ICP备07000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