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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制度

来源:璧山区纪委监委 时间:2020-12-02 11:03

【会议制度】

 

一、区纪委监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以下简称班子成员)参加。

(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区纪委监委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检查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检查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走群众路线等情况。

(三)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

(四)民主生活会的议题根据上级要求、区纪委监委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会前,由办公室提前通知班子成员,并组织征求机关干部、离退休老同志、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对区纪委监委班子及成员的意见。

(五)民主生活会由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并做到三带头:会前带头准备发言提纲;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班子成员发言;会后带头整改。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要同班子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加强团结。

(七)班子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因出差或生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会前请假。

(八)民主生活会须提前邀请上级纪委和区委有关领导到会指导。

(九)民主生活会由办公室作好记录,按规定整理上报,并指定专人做好存档。

 

【学习制度】

 

二、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月一次或每季度集中学习,学习时间由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二)学习内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学习中央和市委及区委区政府的决议、决定、文件、会议等精神;围绕党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选择相关资料学习。

(三)学习形式。坚持以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为主,以个人自学、专题讲座、现场交流、实地参观等分散和集中形式进行。

(四)学习要求。学习会由办公室牵头,年初拟定全年学习计划,经区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会议由区纪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主持,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准时参学并做好记录,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事先须向主持人请假;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三、机关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机关政治业务学习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原则定在每月第一个周的周一上午,如因工作安排需要调整学习时间的,由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确定学习时间,办公室提前通知。

(二)参学人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三)学习内容。学习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报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审核后提前通知,各部室有需要纳入学习的内容,须在学习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学习重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础知识、党规党纪,国家的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理论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上级的决议、决定、会议等文件精神等。

(四)学习形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与业务相结合、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专题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学习活动,努力打造学习型机关。

(五)学习要求。学习时间确定后,各部室原则上不得安排影响学习的其他工作。因参加重要会议或处理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经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同意,不得无故缺席。学习由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主持。遵守学习纪律,参学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会上自觉关闭手机或将其调整至振动状态,不得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止学习。办公室要做好人员考勤、学习记录等工作。

四、机关党支部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党课学习或党员活动,时间原则上与机关学习一致,如因工作安排需要调整的,则另行通知。

(二)参学人员。机关支部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

(三)学习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市委、区委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开展党员活动。

(四)学习形式。坚持集中学习、分组学习、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多种学习形式、多种途径的党课学习和党员活动,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党支部。

(五)学习要求。党课学习或党员活动由机关党支部负责组织,年初机关党支部应制定出全年党课学习或党员活动方案,报区纪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机关党员不得无故缺席党课学习和党员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分管机关党支部工作的副书记请假。机关党支部应做好党课学习和党员活动记录,对不遵守学习纪律或无故缺席的,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在党员评估工作中予以运用。

 

【文秘档案】

 

五、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公文管理分为收文管理和发文管理,均须按一定程序进行。委机关的收文和发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公文由各承办部室参照执行。

(一)收文管理。收文管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阅(传批)、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1、签收。办公室负责本机关公文的签收。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并审核,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委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应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料重要程度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复制、制发、传阅后,单独立卷存档。机要文件由办公室签收、拆封、办理和保管。凡未注明领导人姓名的群众来信均送信访室。

2、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对收到的公文要认真登记,将公文标题、密级、份号、来文字号、来文机关、收文日期、拟办意见、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备查询和向有关方面催办。

3、拟办。收文后,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委领导分工和职责权限提出建议意见后,及时送有关领导阅处或批示。

4、分发。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收到的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同志和部室。公文分发要及时,做到不压、不误。

5、传阅(传批)。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室传阅。办理公文传阅,应当认真登记并附公文处理笺,阅件人应签注阅文时间。传阅完毕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6、承办。主管部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批办领导。

7、催办。办公室负责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同志反馈办理情况。

8、归档。各部室应将办结或阅后的文件送办公室归档。

(二)发文程序。发文程序包括公文的起草、签发、编号、发送、印制和存档等程序。

1、公文起草。各部室负责起草职责范围内的公文,坚持文责自负原则,公文起草人、各部室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层层负起责任。

2、公文签发。凡需要公开发布的文件,必须经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

(1)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发出的上行公文和涉及重大事项的其它公文,须经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签发;其他的日常公文和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分管副书记负责签发。

(2)委领导交办起草的各种讲话、白头材料、便函等,谁交办由谁审定签发。

(3)领导签发文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日期明确,并注明是否公开发布。

3、会签

(1)以区纪委监委机关名义与区级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由承办部室起草,送协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审核后,由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

(2)区级有关部门与区纪委监委机关联合行文的,由办公室收文后,根据有关业务内容,送业务部室征求意见,再由办公室统一送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签发。

4、编号、发送、印制

(1)除监督执纪审查业务文件按相关要求处理外,以区纪委、区监委、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在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2)电传公文由办公室负责排版、发送。

(3)凡需印制文件、材料,由文件起草部室负责校对、排版,办公室协助印制。

5、归档公文拟稿签原则上应送办公室统一归档,特殊情况下可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由文件起草部室妥善保管。

六、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一)机关档案管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逐步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二)机关文书档案的管理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办公室主任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档案管理人员为具体责任人。机关各部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点整理,将应交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的综合性文件资料移交办公室立卷归档,不得分散在各部室或个人手中,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信访、案件检查和审理等业务档案由各部室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管理。各部室档案专管人员每年初应对上年形成的业务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业务部室案卷卷宗完成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入档。所有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全部进入机关档案室统一存放保管。

(四)委机关内部人员查阅档案,需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常务副书记审批后方可查阅。凡借阅档案卷宗必须履行签字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销号。案卷及涉密档案一般不借阅,特殊情况需借阅时,须填写借阅审批表,经借阅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并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印、摘抄、转借涉密档案;确需复印的,须经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对因借阅造成档案损失或失泄密情况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按照档案归档和保密规定,对不归档的文件或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及时造册送保密局定点单位销毁。

七、机关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机关印章是机关职责权力的标志,具有法律和凭证作用。机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机关印章代表的权威。

(二)机关印章,包括纪委印章、监委印章、机关法人专用章和党风廉政建设常设机构印章(如: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区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等)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用印。公文用印须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报表及其他材料用印须经分管副书记签批同意,证明信和介绍信等用印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需用机关法人专用章的,须经其本人同意;需用党风廉政建设常设机构印章,须经分管副书记签批同意。

(三)办公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印章的使用要慎重、安全、准确,任何人不得未经审批同意私自使用印章。对没有领导审核签字的公文、材料、报表,以及未经领导同意私开的介绍信、证明信等材料,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用印。

 

【工作制度】

 

八、机关考勤制度

(一)机关干部职工应该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要求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不请假发生迟到、早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效能问责。

(二)机关干部职工移动通讯工具需随时保持畅通,出差、外出开会、执行公务等必须向按层级向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三)机关干部职工工作时间应当加强勤政建设,不得在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办私事,不得串办公室聊天,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炒股、看电影、打游戏、上网聊天等。如发现有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效能问责。

(四)机关干部职工工作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的,应按照请销假制度履行手续。

(五)委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请假、拒不参加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六)办公室负责协助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搞好机关考勤督查工作,并做好机关考勤督查以及日常考勤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机关请休假制度

(一)机关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因事、因病、休公休假、补休假等不能上班的,必须按照先请假后休假的原则办理。

(二)机关职工请假分法定假和特殊假,法定假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休假日,如公休假、产假、探亲假、节假日及夜间加班后的补休假;特殊假指非法定假日以外的因事、因病请假。

(三)机关干部职工请休假,应写出请假条,按照职级分级审批,最后报办公室留存。一般干部职工请休假1天以内的,由部室负责人审批;2天及以上5天以下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批;5天及以上的,由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审批。班子其他成员、部室负责人及正副调研员请休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审批;3天及以上的,由书记审批。副书记请休假,由书记审批。

(四)机关干部职工休法定假(除产假外),应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做好工作交接的前提下安排,可一次休假,也可分批次休假。

(五)机关干部职工有事请假的,累计不超过20天的,可先请事假;事假超过20天的,应当先请休法定假,法定假休满如有事请假的再请事假,均需按第三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六)机关干部职工休假期间或节假日离渝的,实行报备制度。按《中共重庆市璧山区纪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工作的通知》(璧纪办[20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情况特殊,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以采取电话请假方式,但批假人及请假人必须及时告知办公室,办公室作好请假登记工作。请假人回单位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八)办公室指定专人建立台帐,负责机关干部职工请休假登记管理工作。

(九)不请假擅离岗位和请假未经批准就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十、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请事假年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每年初,各部室应根据当年的工作安排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制定本部室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报区纪委办公室备案。

(三)各部室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登记本部室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四)各部室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但相关资料需报办公室备案。

(五)未尽事宜,按我区相关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

十一、机关安全卫生值班制度

(一)机关干部职工要自觉养成讲清洁、爱卫生的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和果壳纸屑。

(二)各部室应保持室内整洁,自行做到每天一次小扫除、每周一次大扫除。机关公共卫生区由保洁工人扫除,办公室负责监督。

(三)办公室要加强机关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做好排处工作。要妥善保管好各种文件资料和贵重公私财物,离开办公室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严格值班工作制度。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区委、区政府要求的特殊工作值班,机关干部职工要自觉服从委机关统一安排,认真负责做好值班工作。凡因值班不到位,致使工作贻误或给单位荣誉造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效能问责。

十二、委领导接待日制度

(一)接待时间:每月第二周星期二为委领导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顺延)。

(二)接待地点:区纪委信访室接待室。

(三)参加接待人员: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四)接待方式:参加接待的委领导依次轮班,每人一天,信访室及相关部室积极配合。

(五)接待程序:委领导接待日,由信访室负责落实准备工作;并对来访人员及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和及时转有关部室限时办理。

(六)接待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应限时答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群众来访;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应按照管辖职能和办事程序及时转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反映人通报。

 

【后勤管理】

 

十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计划。实行领导和财务人员负责制,严格执行《会计法》和《预算法》,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办事。各部室要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财务人员要据此认真编制委年度预算及财务计划,严格按规定办理财务事务,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做账。

(二)财务审批。实行分管机关事务工作副书记一支笔审批报销制度。机关人员差旅费、值班费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部室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签批。办公用品购置费,由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审批;公务接待费、加班餐费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办公主任应对发票进行审核签名,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签批。所有发票送签前,经办人员应写明开支情况和用途并签名。单笔或单项开支在20000元(人民币,下同)以内的,按以上程序签批。20000元以上的须提交办公会研究决定,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签批;紧急情况下,可先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事后向区纪委常委会通报。机关人员因公需借款,由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审批,借款人员必须做到借一次,结清一次,不得挪作他用,私事原则上不得借款。

(三)财务公开。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做到有收有支有据,账目清楚。各项开支必须坚持领导审签制度,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按规定做好财务工作,每月向委主要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半年和年终向机关干部职工通报经费开支情况。对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赃款赃物,应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

十四、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各部室协调,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规格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接待原则安排在机关食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就餐的,须报经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同意后,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用餐要本着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出入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娱乐场所。

十五、机关公用物品采购和管理制度

(一)机关购置办公用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在政府定点采购单位购买,常规办公用品、耗材由办公室年初拟出清单询价,经办公会研究确定采购单位。其它物品采购,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机关事务的副书记同意后购买;5000元以上的由区纪委办公会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购买,事后向区纪委常委会通报。属政府采购目录的,按规定报批。

(二)机关公用物品管理。机关公用物品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各部室明确专人负责保管,故意散失或损毁的要照价赔偿。办公室统一管理的设备,由各部室按需到办公室登记领取,用后归还销号。机关干部职工要爱护公共财物,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和水电。

(三)机关公用物品归还。机关人员因调动或退休离开单位,应自觉移交个人经管和使用的公用物品及书籍,不得将公物据为己有。物品的交接由各部室物品保管人员监督,办公室派人接交。

十六、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机关用车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机关公务处理,严禁公车私用。

(二)机关派车按照“分类保障、统筹使用、便捷实用、节约高效”的原则,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党政机关的重要、紧急、特殊、远距离公务出行。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务车,需经区纪委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首先向车队负责人提出维修项目,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审核,然后报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批准后,凭维修通知单,到指定修理厂按指定项目进行修理。维修车辆需更换零部件的,必须将更换后的零部件带回,交负责人备查。

(四)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由办公室按程序集中购油,凭加油卡加油。特殊情况,由分管机关事务的领导酌情处理。车队负责人负责抽查行车里程、燃油量和百公里耗油量。百公里油耗明显高于车辆油耗标准的,应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扣发当月补助。车辆长途出车,临行前须一次性加足燃油,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中途加油,如确需购油,必须由随车人员证明。

(五)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务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实行节假日、周末用车值班制度,节假日、周末用车原则使用值班车辆。凡未按规定和程序派遣、批准、报告用车的,一律视为出私车,一切责任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十七、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遵循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办公室统一管理,遵章守法,严格遵守驾驶员岗位纪律,保守有关秘密,维护机关团结。

(二)驾驶员必须定人定车,严禁混开和驾驶执照不符的车辆。严禁开快车、开私车和酒后驾车。

(三)执行完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驾驶员办公室。不出车时必须在驾驶员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串岗,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工作用车随叫随到。

(四)驾驶员必须注意爱护保养好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确保行车安全。要认真做好公共财物的维护,按照值班安排,保持办公室和车辆卫生。

 

 

【安全保密】

 

十八、机关保密制度

(一)机关干部职工应当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必须把保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纪律,严格遵守,定期检查,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机关保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委主要领导对本机关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协管领导及部室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

(三)严守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主要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批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规划的重大决策;重大案件的立案、检查、调查执行方案、调查材料和领导批示;群众的信访、举报案件和有关纪检监察重要情况等,必须严格管理防止丢失和扩散。

(四)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十不准”

不准探听、阅读、传播不该本人知道的纪律审查案件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不准与纪律审查无关人员谈论纪检监察工作案情;

不准与纪律审查无关人员谈论未公开的纪律审查案件;

不准将案件材料带出办公室阅办;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谈论纪检监察工作案件及党和国家秘密;

不准擅自复制、外传案件材料和秘密文件;

不准在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上谈论重大案情和其它秘密事项;

不准传播各类会议保密内容;

不准在宣传报道中泄露国家秘密;

不准在私人通信、通话及与配偶、子女、亲友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五)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责任制。委领导要亲自抓保密工作,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协助领导做好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现失泄密时,要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九、涉密文档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涉密文件的管理工作。各部室在文件材料的撰写、收发、传阅、办理、保管、清退、归档、借阅、移交和销毁都必须按规定严格遵守执行。

(二)涉密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阅读,不得复制、摘抄。

(三)选编、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行范围。

(四)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离开办公室,应将涉密文件、资料锁入抽屉、文件柜或保险柜中,不得摆放在办公桌、茶几上,门窗必须关闭,装涉密文件的抽屉、文件柜、保险柜必须上锁。

(五)本机关制发的涉密文件、材料在打印前要依照规定标明密级、规定发放范围,由指定人员打印或复印,应标而未标明密级的文件材料不得交付打印、复印。

(六)起草、打印文件、材料过程中用过的草稿纸、废件等必须及时销毁,不得作为一般垃圾处理。

(七)销毁文件时要列出清单,批准人、监销人、销毁人签字后,由专人送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完成后才能离开现场。

(八)工作调动和离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涉密文件、资料和需要销毁的工作记录本移交清退,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九)每年办理完毕的涉密文件及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材料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他按规定处理。

二十、保密机房管理制度

(一)保密机房必须单独隔离,并加装铁门、铁窗、保险柜及报警器。

(二)除分管领导、协管领导及机要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三)机要人员更换,应立即报告重庆市纪委办公厅。

(四)机要人员离开机房,必须将密码卡及记载有关密码的载体放置在保险柜内。

(五)严禁将记载有关密码的载体带出机房。

(六)严禁使用非机要人员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转存计算机文件,注意防毒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

(七)连接中纪委网络的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连接非涉密存储设备,严禁装载游戏。

(八)主机设备需要维修,必须报告重庆市纪委办公厅统一安排,禁止自行联系维修商维修,严禁将主机送出维修。

(九)机房内保持清洁,禁止堆放必要办公设施之外的其他设施、杂物等,机房内严禁吸烟。

(十)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机房。

二十一、互联网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委互联网计算机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室指定专人管理。

(二)互联网计算机必须单机操作,在与互联网相连的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

(三)各部室计算机上互联网须由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

(四)严禁使用普通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电话、手机、互联网计算机传输、存储、处理、谈论涉密信息。

(五)严禁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

(六)严禁在涉密场所中为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配备、安装视频、音频等输入设备。

(七)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八)严禁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涉密要害部门、岗位。

二十二、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管理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维修,应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控,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二)涉密计算机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涉密计算机在变更用途时,应当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删除存储部件中的内部信息。

(四)严禁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五)涉密信息存储部件的销毁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的要求进行。

(六)严禁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或者丢弃。

二十三、移动存储设备管理办法

(一)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带离办公场所,不得交由他人使用、保管,若需带离办公场所或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二)如使用移动存储介质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高于其本身密级以上的文件,不得在涉密网与非涉密网计算机上交叉使用,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四)新购移动硬盘、优盘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并由各部室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五)严禁将移动存储介质直接插入涉密计算机的USB接口,必须通过多功能导入装置导入,严禁将手机插入涉密计算机的USB接口充电。

(六)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

二十四、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涉密网络建设规定,对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保密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实行分级保护。

(二)涉密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三)对涉密网络进行监控,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

(四)计算机在变更用途接入不同的网络前,必须先对计算机做出有效删除数据、重装系统后,方能接入不同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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