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涪陵廉政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工作,保证基地廉政教育效果,保障基地安全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参观时间、规模):基地每周二、三、四接待参观,每天安排两批参观人员,每批参观人员不超过50人。
第二条(参观申请):参观单位应向基地办公室递交申请(书面或电子档)预约参观,申请须附参观人员名单。基地不接待个人和未经申请的参观。
第三条(确认参观):基地办公室收到申请两日内将参观人员信息交送涪陵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并于每周四前告知基地办公室下周准许参观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通知单位):基地办公室应将参观时间、地点路线、纪律安排、注意事项等告知参观单位。
第五条(参观人员临时更换):参观单位如临时更换参观人员,应在参观前两日内将更换后的名单发送至基地办公室。
第六条(告知纪律):参观人员到达后,由基地工作人员查验介绍信、核实参观人员信息并维持秩序,由讲解员强调参观纪律、组织参观。
第八条(讲解参观):参观人员应随同讲解员按照指定区域、地点参观。
第九条(设施使用):廉政教育基地设有多功能厅、会议室,参观单位如需开展座谈、交流讨论等活动,应提前告知讲解员。
第十条(照相合影):基地展厅内不得拍照,讲解员可安排参观人员在指定位置拍照。
第十一条(结束安排):参观结束后,讲解员应提醒参观单位现场负责人在留言簿上留言,收集意见建议,工作人员在参观结束清点人员,后安排离开基地。
第十二条(情况反馈):讲解员应在参观后3日内与参观单位联系,收集观后感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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