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
(一)收文办理
1.属本机关正式收文(区内单位、上级来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各部室不得自行留存,委领导不直接受理不按规定程序送审的来文。特殊情况下,经委领导同意,可先办理后登记。
2.收文人员收文应本着准确、保密、及时的原则,认真检查,确认来文完整无误后,加盖收文印章,编号登记,交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3.根据拟办意见,需要委领导批示的,送相关委领导批阅,批阅时间一般为一个工作日内,批阅完毕退回,由收文人员及时转相关部室(人员)具体落实,并做好签收登记。不需要委领导批阅的,根据拟办意见直接送相关室或责任人阅处。
4.所有文件应直线流转,禁止随意抽取文件或转交他人传阅,若需抽取文件,需向收文人员办理借阅手续。
5.收文人员应按照要求,及时对办理完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公文整理、归档。
6.涉密文件、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收文、登记、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
7.信访举报材料、案件材料由相关部室专人送阅管理。送本机关控告申诉方面的信件,由信访室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拆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公文制发
1.拟稿。由承办部室根据工作需要起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区纪委监委机关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确定文种、内容和格式等,提出发送分送范围、密级等。
2.送审。由承办部室填写发文处理笺,逐级呈报委领导审签。委领导有修改意见的,由承办部室修改完善后再次送委领导审签。
3.签发。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原则上由书记签发,特殊情况下由书记授权副书记签发;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副书记签发,重要文件由副书记视情况报书记签发;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副书记签发。
4.核发。经领导审签或会签后的文稿,由承办人负责校对文种、内容、格式、发送分送范围、密级等,办公室负责发文的同志审核审批手续、文种、基本格式等,确定发文字号,编发文号,交办公室分管公文的副主任复核、核发。
5.存档。经校对确认的文稿由办公室印发,原稿及正式付印件由办公室存档。案件文书材料等由承办部室自行打印制作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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