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区纪委监委公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工作证件是纪检监察人员身份和依规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凭证,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工作证件并主动出示。
第四条 工作证件发放范围为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出监察室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五条 工作证件应当印有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编号、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工作证件按照一人一号编排,编号规则为“缩略字母+6位数字 ”组合。
编号字母:“JG”代表区纪委监委机关,“ZS”代表委机关直属单位,“PZ”代表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
编号数字:编号从160001号始,按部门、干部顺序确定,编号与人员相对应。
第七条 工作证件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由申领部门收回证件,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工作证件严格执行审批发放制度,严禁超范围发放。
第九条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提供的任职通知或审核的干部信息,统一制发工作证件并备案。
第十条 申领或补办工作证件由持证人所在部门向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审核干部信息后,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制发新证。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工作证件,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一)退休;
(二)调离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派出监察室;
(三)辞去公职;
(四)被停止执行公务;
(五)证件有效期满;
(六)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第十二条 参与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的借调人员,确有工作需要,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可申领临时工作证件。
申领临时工作证件,申领部门须对申领人员严格把关,经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审核干部信息,由申领部门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制发并备案。
临时工作证件参照正式工作证件有关规定管理,编号实行 “字母LS+6位数字”编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证件到期或持证人员工作期满后,由申领部门收回证件,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逾期续办的,须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申领部门对工作证件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对本部门人员使用证件情况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证件,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工作证件遗失、被盗、被抢,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部门,书面提供情况说明备案,再按程序补办工作证件。
工作证件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补办,并将原损坏证件交回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工作证件,不得将工作证件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 擅自制作、发放工作证件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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