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张晶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2022年1月22日0时29分许,张晶饮酒后驾驶渝A6FC11小轿车搭乘他人从仁安里商业街地下车库出发,行驶至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唐家院子附近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经鉴定,张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mg/100ml。2022年12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22〕970号),认定张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晶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张晶本人亦予承认。
张晶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区纪工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晶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经2023年2月16日区纪工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晶同志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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